法律

小额工资支付可申请仲裁终局

  律师释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借此恶意诉讼以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

  为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陶*燕追索报酬案即属于典型的一裁终局案例,她向**公司追索6000元工资,该争议不超过长沙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说在长沙市只要争议金额低于7980元(665×12)即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