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招人收押金违反法律规定

  读者咨询:“我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去年11月到公司之后,我想先跟公司签3个月的劳动合同,等过了3个月看看情况再签长期合同。可是公司不同意,让我先签两年的合同,还压了我半个月的工资,说是押金。公司当时承诺,只要干满3个月,等我想离职的时候,公司肯定会把那半个月的押金还给我。可是工作了4个月之后,我提出辞职,公司却以我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坚决不退给我押金,请问,单位有没有权利扣留我的押金?”

  律师支招: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张灿辉律师解释说,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对签订合同的期限长短或者单位要求收取押金的事宜存有异议,应慎重考虑是否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任何费用都应该有发票或者收据、收条,并在单据上写明收费理由。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