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综合计时月工作时间是多少小时

  综合计时月工作时间是多少小时

  如果是以月计的综合工时,每月超过166.64小时算作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哪些工作岗位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由此可见,工作岗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即可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