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补签合同后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在规定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按照该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实践中,就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补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举证不能的话,那么,二倍工资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该并列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选择性的。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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