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后续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案情介绍】:
劳动合同在2010年4月3日到期,但用人单位由于内部原因在6月30日才与劳动者续签了期限自2010年4月4日至2011年4月3日的劳动合同。对于2010年4月4日至6月29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续签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履行期间从2010年4月4日开始,与前一个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效衔接,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笔者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最后支持了笔者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在2010年4月4日至6月29日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备注】:
用人单位在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要延后签订,最好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如果劳动者同意续签,则双方在该到期前一个月内续签,就不会出现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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