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刘先生与原公司签保密协议,与单位签定保密协议能得到补偿吗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深圳某研发公司任职,担任技术支持部经理,2013年6月离职,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刘先生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2个月后,刘先生在新公司上班,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公司告知员工,员工离职后,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刘先生想到为原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原公司就应按竞业限制的条款支付其补偿。原公司拒绝其要求,不给他发放经济补偿。于是,刘先生便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审理后,以保密约定不属于竞业限制,该公司未限制其离职后就业为由,未支持其诉求。请结合案例分析,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支付保密费?

  【法律解读】

  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不需要额外付费。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单位不需额外付费。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如果劳资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协议才有效。本案例中,由于原公司要求刘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故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未得到法律支持。此外,新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是保密协议,明确界定了离职后一次性经济补偿,才能够正式生效。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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