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22956元(62.89元)
(二)采矿业:51780元(141.86元)
(三)制造业:36420元(99.78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52780元(144.60元)
(五)建筑业:28544元(78.20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917元(131.28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0955元(112.2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8897元(79.1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25462元(69.76元)
(十)金融业:58575元(160.48元)
(十一)房地产业:33194元(90.9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891元(103.8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5811元(125.7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2499元(89.04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5541元(124.77元)
(十六)教育:51268元(140.46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5304元(124.1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638元(122.30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8053元(131.65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08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457元(丧葬费20742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878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50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2011年全区12个盟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