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少付加班工资易惹纠纷,足额支付才是良策

  矛盾单位认为已支付职工要求付双薪

  监察人员调取了用人单位的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等书面资料。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周六日休息,休假约定为轮休、倒休。而张某为了多挣工资,主动要求每周六到单位生产车间加班,单位则以无工时定额产品的加班标准按每日65元支付张某加班工资,这些都在工资表中明确显示。

  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加班工作的基数到底以何为准?员工坚持按月工资总额计算,用人单位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日工资计算。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认为已经按照合约约定支付了其日工资,张某也已经领了加班每日65元的加班工资。而对于加班工资的数额张某存在疑义。张某认为,应当以单位支付其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餐补)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周六加班应当享受双薪,而不是现在的日工资。

  释疑基数认定有法可依双方计算均不合法

  那么,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加班工资是否足额,张某提出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就此采访了相关工作人员,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宋*标介绍,针对上述情况,张某和被投诉公司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均不合法。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应依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即张某的加班工资应按张某的实际月工资总额计算日工资×2来予以支付。

  关于加班工资所依据的工资总额基数,则不是准确按照张某要求的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张某计算加班工资的实际工资总额而是要在全部工资基础上减去加班费和餐补两项,按此算法,张某有权领取足额加班工资。该用人单位按照日工资支付张某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据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按照张某月工资总额(减去加班费和餐补两项)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未足额支付的部分加班工资,该单位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的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足额支付了张某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加班工资。

  提醒加班工资易惹争议计算方法有法可依

  相关人士介绍,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加班在当前一些企业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折算不准确、月工资总额核定不准确、工作日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资计算不准确,而且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当准确掌握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依法维权。

  加班工资:平时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员工月工资总额,其中不包括员工享受的加班费、保险福利等工资项目,详细内容可查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平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月计薪天数)×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