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

  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责任限额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相差10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相差20倍。

  一、商业第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商业第三者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2、并且设有较多的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条款。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关系:

  1、交强险受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大对数情形下无法满足交通事故的赔偿需求;

  2、商业第三者可以弥补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

  3、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弥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不赔偿车上人员的不足,对车上人员进行保险保障。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交强险后,还应当购买机动车商业险,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为保证机动车更高水平的保险保证,除了购买交强险外还应当购买足额机动车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