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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虚报购价定性欺诈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咨询:

  唐某经朋友介绍,与谢某达成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其间,谢某许诺:“我这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如若转卖,至少可以赚2万元,考虑到你是朋友介绍的,我就只赚你8000元,我购进时花了8万元,咱们8.8万元成交。”事后,唐某从开发商处得知,谢某这套商品房当初只花了7.5万元,而不是8万元。唐某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双倍返还因欺诈而多收的房屋转让价款5000元,即10000元。

  律师回答:

  谢某应该返还唐某多收的5000元,但不应双倍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