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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什么内容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什么内容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