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份合作制:中小企改首选模式的法学分析

  中小型国企改制有承包、租赁、出售、合营、兼并、破产等多种形式。但从各地试行的结果看,却各有优缺利弊。承包、租赁的弊端很多,合资、兼并难以全面推广。中小型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应着眼于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塑造劳动者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使作为企业要素主体的企业职工,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成为企业改革的主体和动力源,具体方式就是推行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能否成为中小型国企改革的首选形式,取决于股份合作制自身的性质和特征。当前中小型国企改革在形式存在着四个方面的要求,股份合作制就其性质和特征来说则能较好地满足达些要求。

  一、中小型国企要实现在产权上和治理上的独立,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中小型国企的改革并不像大型国企的改革那样,它不需实现坚持国有财产和企业独立的双重满足,它不但没有坚持国有财产这一普通要求,反而要有意识地使部分国有财产改变其国有制性质。

  二、中小型国企的财产虽然有相当部分要改变国有的性质,但最好其中大部分继续保持公有财产的性质。这不仅是出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考虑,而且是由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所决定的。股份合作制生产经营的成果真正能与自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企业职工成为企业财产的真正主人在生产经营上能真正当家作主。

  三、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和负债率过高的困难中,中小型国企的困难尤为严重。中小型国企的改革必须要考虑开辟自己的筹资渠道问题。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组,实行职工普通的有差别的入股,同时又吸收企业以外的法人与自然人入股,如果在实行国有产权置换时,这部分资产又能由企业有偿占用,则内部职工和外部自然人、法人入股就等于增如了资金,这就开辟了融资和解困渠道。

  四、中小型国企改革形式的选择,要有利于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股份合作制实行职工的普遍入投,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同时又是股东,这是最基本的个人保障,同时又是集体保障。

  产权通常就是民法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包括收益权、转让权和控制权等一揽子权力。产权可以按照各种标准分解并将分解后的某项权利界定给某一特定经济主体,从而形成一定的产权结构。当企业的产权划分为所有权和控制权并分别赋予特定的经济主体时,则形成企业的基本产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