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