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安全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安全责任事故罪,造成了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和客观两个方面,详细如下:
1、客体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和财产;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