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肇事逃逸就应负全部责任吗

  肇事逃逸就应负全部责任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对那些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的当事人,如果客观上无法查清责任,则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再调查,而径行推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这就是“行政推定”,它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行政推定”所认定的事实能否成为法院判决据以定罪的事实?

  这个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交通肇事逃逸就应负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以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是采纳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却存在一种推定事实的证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

  这种法定证明方法。

  当然,如果客观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逃逸,则法官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逃逸者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同时,选择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或者第三个量刑幅度加重刑罚,以体现罪刑适应和罚当其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