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及自首如何认定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注:侯*云、白*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按照该观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同志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注:魏*家、欧*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注:苏*渔主编:《刑法学》,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和司法人员所接受。如有的学者在揭示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认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注: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年第11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注:黄*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该论者未对这种观点进行必要的论证,司法实务中对这种意见也持有较多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