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2016年3月16日15时许,一老年男子骑自行车行驶至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型轿车撞倒。肇事者将受伤的老年男子送至锦江区大观医院检查后发现伤者为腰椎压缩性、爆裂性骨折,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考虑到事态的严重后果,肇事者为逃避责任便借报警之名逃离现场。
接到报案后,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启动逃逸案件侦破机制,赶往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走访现场周边人员,调取大观医院周边和周边道路的天网监控。经过大量的信息比对和摸排走访工作后,办案民警锁定一辆牌照号为“粤A603**”的**日产黑色小型轿车和驾驶人杨某具有重大嫌疑。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杨某对自己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一事供认不讳。
交警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拨打事故报警热线122。
律师解读: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