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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规定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

  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即员工和用人单位所言的。所以小编认为认定“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

  3、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4、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劳动者取代,但劳动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

  6、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

  7、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比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

  8、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年限确定。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