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部分履行债务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部分履行债务以后剩余债权还要的回来吗
2010年5月,李某借张某25万元用于做生意,借期三个月。但由于行情不好,生意赔了本,张某碍于面子也一直没好意思向李某开口要,2013年年底时张某忍不住向李某提及此事,李某主动还了5万元。今年张某急用钱,要求李某还钱,李某称没钱,并称该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判张某赢。张某不解,咨询律师。
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解答说: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仅偿还部分款项,未清偿部分款项超过诉讼时效,张某诉至法院或将产生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也作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某的债权自2012年8月时诉讼时效即已界满,张某本应在此期间内向李某主张债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张某直到2013年底时才对该笔债权向李某主张,此时该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李某在2013年底偿还部分款项的行为应视为自愿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或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的还款行为的法律确认
不能当然推定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行为的目的可以有多种解释,法律也只是规定其不能反悔。《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而没有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强制的认定,故在其行为的性质不确定且没有明确表示愿意重新确认债务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法院)对该债权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诉讼时效部分履行债务的介绍了。其实这种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民法中所占有的地位还是很重要的,但是还是希望大家不要轻易启动时效抗辩,这样容易失去信誉。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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