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一、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定义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典》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民法典》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抗辩权的定义是从狭义的抗辩角度来解释的,在解决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上,也一般适用狭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要在抗辩权人主张才会产生,如果未主张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来适用。以上就是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分析,相信通过此文有一个更明确的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