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发出后又取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录用通知发出后又取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录用通知书是要约的一种,录用通知的要约发出后当事人是不能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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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