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免责条件

  什么是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这表明: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这是免责条款最重要的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其实,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条款之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有的不完全排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并非一律无效,有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发挥免责的作用。这样,免责条款又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之分。

  免责条款有效以它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前提,或者说以它成为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只有免责条款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才谈得上免责条款的控制及解释。

  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免责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时,判断它是否成为合同条款,适用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则。

  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免责条件一般情况下是遇到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海啸等,虽然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不一定都有效,要是承担了刑事责任,那么免责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若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咨询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