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协议能否改变管辖
一、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协议能否改变管辖
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协议能否改变管辖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承担协议一般由协议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辖异议,异议成立后,可以改变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1、存在的债务真实、有效;这个是前提条件,如果债务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转移,有些特定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涉及到债务承担的三方要达成协议。必须通知并且得到答复,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方。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来说,债务承担关系到偿还能力的问题,当然需要经过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