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约定有违约金,还能要逾期利息么
实践中,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是可以一并主张的,即在借款人没有在按照约定的期限内还钱,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且计算不归还本金的逾期利息。
因为违约金是双方事前约定的,对未来对方出现违约的情况自己能得到救济的条款,只要一出现违约,不论是否给对方金钱上造成实际损失,非违约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就像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其实也没有给出借人造成额外的财产或人身损失,但出借人依然可以要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就逾期利息来说,事先虽未约定,但按照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补偿是合情合理,这是法律赋予出借人的权利。
因此,即使借款约定有违约金,只要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除了赔偿违约金后还要支付逾期利息。
需注意的时,出借人享有要求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权利,但金额却不能过高,一旦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要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