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的要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承担合同的要件是什么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二)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有什么特点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