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将财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

  债务人将财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条件什么

  债务抵销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为确保双方债权目的的实现,只有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时才可抵销。

  (1)金钱债权,不论是否为相同种类的货币,一般均可抵销;

  (2)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3)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他方债权以同种类的不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对于特定债权不得以种类债权为抵销,但对于种类债权得以特定债权为抵销;

  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上诉人与实业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都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他们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几个不同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恶意串通必须是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明知或应该知道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发生实际损害,而故意为之,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2)恶意串通须双方当事人应该事先存在通谋,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应表现成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对方明知会实施这个行为所达到的目的却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当事人也会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银行对债务人欠其他债务的情况显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债务人将其财产抵偿给自己之后将有害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而仍然接受,即构成恶意。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也构成一种恶意。双方均具有恶意,就构成恶意串通。

  虽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也已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明知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到期债权人的情况下,却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应属无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

  (4)双方虽均以同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然其应给付物的品质有所不同时,以劣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对于以优等品质的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不得为抵销,反之则可以抵销;

  (5)双方虽均为种类债权,其种类范围有所不同时,得以小范围的种类债权对于广范围的种类债权为抵销,但不得以后者对前者为抵销;

  (6)选择债权依选择而发生给付同种时,得为抵销;

  (7)清偿地不同的债务也得为抵销,但为抵销的人应赔偿他方因抵销所受的损害;

  (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者,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可为抵销。

  3、必须是自动债权均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将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销。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