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如何
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合同效力如何
1,企业间以虚假商业形式入行借贷,所签协议应无效企业间通过虚假商业形式入行借贷流动的,属于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银行为无基础交易关系申请人承兑贴现,实为借贷银行在明知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背景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应认定为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3,以转让股权解决资金难题并设定担保不等同于借款一方通过转让股权筹资,同时商定以银行贷款先行收归部门投资的,不能据此定性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款合同。
4,借贷双方同时又是合作双方不能单纯主张借贷关系借贷双方同时又是合作双方,一方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哀求另一方承担贷款本息的,不予支持。
5,以委托购买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应无效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
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
6,企业间借贷演变为还款协议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之间签订还款协议取代之前的借款合同,形成各方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
7,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或借款合同的前提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前提,均应当具备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法律特征。
8,倒手买卖并收取固定利息应视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一方出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商定收归本金同时,获得固定利息归报的,应系企业间借贷。
9,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间资金借贷,应认定为无效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因违背国家金融治理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10,一方以保息分利方式获取固定利润的应认定为借款一方提供资金但不介入共同经营,亦不承担风险,并按比例收取利润,应认定双方关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
11,假借投资托管名义入行违法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12,名为资产委托治理实为非法借贷的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具有受托治理资产资质的一方接收委托人资金,以投资方式入行资产治理,构成对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的参与。
13,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合同不应认定为企业间借贷当事人之间商定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一般不应认定该类合同实质上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14,假借保险合同商定固定赔付实施违法拆借应为无效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商定,无论脱险与否,期限届满后均返还保险费并获得固定赔付的,应认定为无效。
15,主承销商预先垫付发行人召募股款与资金拆借不同主承销商提前垫付投资人认购证券的部门股款给发行人,与企业之间单纯拆借资金有着本质不同,应认定为正当。
16,借款合同仅系形式,实质并非企业间资金拆借情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支付股份认购款,因合同实质并非企业间借贷,故不应认定无效。
企业之间签署借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约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特定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是个人名义签署,但只要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企业和个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其一,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二,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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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