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使代位权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要件有哪些

  保全债权: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亦即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之虞时,债权人始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目的在维持各债权人之共同担保,故该债权人本身之债权纵另有特别担保(例如抵押权、质权等),亦不妨行使代位权。

  须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债权人之行使代位权,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不得行使,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限(例如申报破产债权之行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本身之债权,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权人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影响。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之权利,则不得代位行使,例如扶养请求权即不得代位行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