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棚改房的买卖规定有哪些

  棚改房的买卖规定有哪些

  建议不要轻易购买这类房屋;房产的认定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名字是谁的,谁就是所有权人。

  除了一手商品房的购买之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过户时,需要具备房产权证,简单的比方:合法的商品,买来之后,才有保障。这类房产,是针对特定人员的。

  如果可以办理房产证,那也是办理到第一任房东的名下,中间不管转多少手,也要等第一任的房产证办好之后,才能凭买卖合同过户给最后购买者。

  户区改造的房子一般在五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这个并不影响你的正常买卖,只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存在风险。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即可,可以约定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以及违约责任即可。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原告董某某在58同城看到马某出卖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祥小区12号楼2单元6层2号的卖方信息,之后原告通过马某了解到该房的产权人系马某的母亲高某某,并得知该房系棚改动迁房。同年9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卖方高某某、马某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祥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9.14平方米,以人民币210,000.00元出售给董某某。原告先交首付110,000.00元的现金,之后原告用高某某的房照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100,000.00元,并将该款打至马某的银行卡上。贷款后原告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并于2013年将该笔贷款偿还完毕。2012年10月原告入住该房居住至今。该房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2009年6月5日。现原告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退还购房款210,000.00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0,410.00元。

  案件焦点

  原告明知该房产无法更名过户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强制性的效力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有效。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明知该房为棚改房,就应知棚改房的相关政策,现不能更名过户不属协议应予解除的法定情形,故该协议应继续履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6.00元,由原告承担。

  法官后语

  案件审理时齐齐哈尔市关于棚改房有相应的政策五年内不允许更名过户,但由于棚改房价格较低因此很多群众在明知此政策的情况下,双方私下进行房屋买卖的交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虽不符合政策规定,但双方自愿合法有效,故应继续履行。因此,该案警示群众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应了解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后果。否则,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即可,可以约定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以及违约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