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的使用权与开发权的概念是什么
农地的使用权与开发权的概念是什么
农地使用权
农地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同属农地用益权。在我国,农地的使用权就是农地的农用权,包括利用农地进行种植、养殖、放牧等形式的第一产业范畴的使用权。农地的处分权,就是依法在农用范畴内经营、处置、流转的权利。在各国的土地制度实践中,农地利用收益通常基于农用权的取得和转移。
农地开发权
农地开发权,指对农用土地进行非农再开发的权利。农地再开发的实质,是农地所有权人改变土地原有的农耕用途转作第二、三产业开发、建设,其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因此,农地开发权属于一种特殊的土地所有权,非经所有权人授权,农地使用权人没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农用土地进行非农再开发的权利。
土地开发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947年,英国通过《城乡规划法》创设土地开发权,它与土地所有权人原有的土地产权合成土地财产权的全部。该法律规定,一切私有土地未来的开发权统归国家所有,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任何人如想变更土地的用途,在实行开发建设之前,必须向政府购买开发权。创立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宗旨,在于抑制当时由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而造成的农地再开发中的不当暴利,实现农地涨价归公,以平衡农地开发带来的农地所有权人与全体国民的利益分配。此后,美国为了顺利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也借鉴英国土地开发权理念,实行土地开发权私人间移转和国家购买土地开发权相结合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