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住房公积金纠纷

  针对当前大量在岗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及已建住房公积金大量没有贷出的现状,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等薄弱环节的催缴工作,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权利。而根据了解,目前因为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也相应的存在。

  类型一: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

  一般在正常情况下,员工调动其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完全可以不提取,直接转到新单位继续存蓄;如果员工自谋职业,没有单位了,可以通过人才交流中心,保留个人账户继续存蓄。员工在买房或装修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调动前后在若干个单位连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小周虽然缴纳了几年的所谓住房公积金,但事实上,单位根本没有给员工上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经有关部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据此,单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应无条件返还所交积金款支付利息。

  类型二:公积金提取问题引发纠纷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汇交单位支取的,只有汇交单位不予办理的才能由本人支取。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王某的住房公积金仍在该公司手中并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处,而且他在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问题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故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

  知识总结:目前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因为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而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没有明确,并且单位不给职工开立账户的行为不是一种实体福利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签有劳动合同,并订立住房公积金条款的除外),劳动仲裁部门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而这类纠纷原则上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但是管理中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处理纠纷问题时也有很多“不便”。因此专家建议产生纠纷,首先寻求中心的行政处理,与单位进行协调;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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