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同村人转让宅基地需要什么手续

  一、民法典中同村人转让宅基地需要什么手续

  同村人转让宅基地需要的手续如下:

  1、同是村集体内成员,这是宅基地内的一个首要条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为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够发生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发生在村集体成员与村集体成员以外的成员之间,这种转让手续就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也不会得到任何的支持,这也就说明了宅基地只能够在村集体之间成员之间流动,不能够卖给第三方村集体以外的成员。

  2、宅基地的证明,在农村里面许许多多的宅基地是没有宅基地证明的,所以这时候就要做一份宅基地证明材料,这个材料那必须要有很多见证人,比如说你的左邻右舍以及村子里面德高望重的老人,这个证明材料只不过是写一份建章的材料,让别人认可这一个宅基地属于谁。

  3、转让方必须有两份以上的宅基地,现在在一户一宅制的推动下,很多人的宅基地面积等等宅基地也都浮现出来,及一个人拥有多处宅基地,并且已经超过了规定面积,一户一宅的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有些人拥有多份宅基地,有些人没有宅基地,那么就可以按照同村集体成员的形式尽享买卖,而自己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是不允许卖出去的。

  4、宅基地的转让流程,宅基地转让的协议上必须有双方签字,见证人签字以及村委会签字,然后由宅基地转让方拿着自己的宅基地证到国土局去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虽然说每个地方的转让手续不一样,但是涉及到的重点基本上都是上面三点。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宅基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