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加班费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车工。甲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对李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李某自小心灵手巧,勤劳肯干,在车工的岗位上也不例外,除了8小时内完成公司规定的定额外,李某还在晚上和周末加班,当月完成的量比其他同事多很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领到了4月份的工资,发现甲公司并没有支付其晚上和周末加班的加班费,于是向甲公司提出支付上个月加班工资的要求。
法律问题: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计件工资制度?
计件工资制,是指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制与计时工资制不同,计时工资制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劳动报酬的制度,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而计件工资制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是一种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
2、计件工资的计量因素
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是计件工资制的重要要素。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计件单价即员工每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工作量时,应得到的计件工资额。
3、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8小时内完成了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了工作时间,属于加班,甲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