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出院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停工留薪期满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个人或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二)填写申请表格(《工伤档案》;《职工工伤致残登记表》;《职工工伤致残等级鉴定表》);(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辅助检查资料;(四)属于复查或申请重新鉴定的,须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
规定期限内下达鉴定结论,并办理《工伤证》。
统一组织工伤职工进行临床检查,组织专家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