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况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况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个必须同时具有,只具有一个或两个不符合规定。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开始工作前,穿工作服,整理资料、工具等受到伤害;在比如,下班后,进行必要的冲洗。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必须是因工作原因,比如教师因为批评孩子受到家长的暴力伤害,就构成工伤。但是如果有人从校外进入学校将正在讲课的老师打伤,后逃跑,因为不能查明受伤的原因,所以不是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是否为职业病,需要鉴定。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条需要单位正式的外派或安排出差,并要求因为工作原因。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需要在上下班长走的道路上,受到的事故需为交通事故,责任不能是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条保底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