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上下班途中为工伤
怎样认定上下班途中为工伤
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时间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工作场所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从上述工伤认定办法中,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关键词是“合理”。之前小编听到过一个段子,里面有这样两句话: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情合理。回过头看看,工伤认定新规的出台,是法律的一种进步体现。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