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地工伤认定标准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