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机关单位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机关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机关单位未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机关单位负担。
五、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机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工伤认定。
七、机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由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伤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