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罗某返程途中出现工伤,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罗某系公路工程处职工,因工作从某工地返程途中发生翻车事故,经三个不同医院诊断,罗某有头皮裂伤、面部及双手擦伤、双膝关节软组织挫伤的病情,经治疗后缓解。2007年3月29日,罗某经单位安排购买材料,在抬重物时因受力过重再次出现双髋部疼痛,经某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双侧髋关节退行性改变。2008年7月4日,某州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鉴定书》,认定罗某疾病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五级伤残。后罗某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交了《关于罗某工伤认定的请示》。被申请人2009年6月23日作出了《关于不能认定罗某工伤的批复》,该批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解读]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行政复议,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