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难认定”背后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案例一】超过退休年龄,工伤难认定
2010年9月中旬,45岁的刘女士来到一家幼儿园食堂工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4月23日,刘女士在清理压面机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压面机压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入医院救治。因刘女士的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疗20天。
出院后,刘女士受伤的两根手指已经不能恢复到从前,出现明显畸形,影响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该幼儿园将刘女士辞退。至今,该幼儿园没有给刘女士缴纳三险,也未曾与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按照工伤赔偿刘女士相关费用。刘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处双方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院经查明后认定,刘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该幼儿园食堂参加工作,刘女士和幼儿园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与该幼儿园的劳动关系终止。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与该幼儿园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二】超过申诉时效,工伤难认定
从2010年10月27日开始,张先生在一家金属结构厂工作。但是,好景不长,2014年12月5日,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用人单位虽然承认张先生因工受伤的事实,但是一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2月4日,张先生向其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确认他与该金属结构厂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该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4月25日,张先生向其所在区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人保局认为,张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时效,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最终,该人保局没有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张先生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处该区人保局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申请工伤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申请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商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张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伤,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扣除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商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