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严查“因公外出工伤”

  严查“因公外出工伤”

  是否“因公外出”要看原始证据

  “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的认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职工因私事原因外出,在外出的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借口是因公外出;也有的单位领导因为私事指派职工外出造成伤害,也强调是因公外出,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因此职工都应保留好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据,以防万一。证据可以是单位审批过的出差单或者单位人事部出具的工作外出证明。

  法院认可的“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