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不予批准的情况有哪些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不予批准的情况有哪些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需要的资料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