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律师办案技巧有哪些
虚假出资律师办案技巧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实务中律师辩护要点主要从犯罪主体、客观行为和作用等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明确要求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此,可以紧扣股东、发起人资格条件,及具体权力义务,从而论证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资格要求。
2、律师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时,对于资金的转移、经手过程,以及当事人在决定、实施等环节所起的作用等事实情节的掌握、剖析程度,往往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3、本罪常常涉及到单位犯罪。因此,应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争取有利结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