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设立中的公司顾名思义是指从发起人开始设立行为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正式成立这段筹备时间内而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组合体。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是一种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它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中的公司既不同于行为人个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法人所具有的独立团体人格,它是一种具有相对人格或不完全团体人格的组织。设立中的公司是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二、性质不同

  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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