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内容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一)变更名称: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