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因是什么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