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公司法》规定,在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相应的组织机构也有差别,如果金融租赁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它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如果金融租赁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话,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惟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如果金融租赁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话,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另外,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吸收外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