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标准: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4、对上述第1、2条劳保费支出,均不得发放现金,如发放现金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