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纠纷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纠纷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劳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接受仲裁机关裁决约束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纠纷当事在仲裁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法律赋予其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

  (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