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多次作案,结果如何?
【案例说法】
2020年5月,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某在通化县一小区内看见一辆白色电动车,见财起意遂将其盗走。间隔两月,李某抱着侥幸心理再“出手”,于2020年7月某日,在通化县某饭店门口再次盗取一辆电动车,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8日,通化县检察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普法】
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极其的可耻,刘某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